MZ∕T 156—2020 低视力康复服务规范(民政)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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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MB): |
0.48 |
页数: |
19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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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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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180,CCS Y 81,MZ,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 156—2020,低视力康复服务,Low vision rehabilitation service,2020 -10 -23 发布2020 -10 -2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MZ/T 156—2020,I,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 2,4.1 流程. 2,4.2 一般要求..2,4.3 责任. 2,4.4 私密性2,5 机构建设. 2,5.1 管理要求..2,5.2 专业人员要求.2,5.3 设施设备要求3,5.4 环境要求..3,6 服务流程. 4,6.1 接待. 4,6.2 咨询. 4,6.3 检查评估..4,6.4 适配. 5,6.5 康复训练..5,6.6 回访评估..6,7 规范化验收6,7.1 基本条件验收6,7.2 视功能检查评估设备验收6,7.3 功能性视力训练设备验收6,7.4 场地环境验收.6,附录A(资料性)视功能检查评估设备表..7,附录B(资料性)功能性视力训练设备表..8,附录C(资料性)视障信息登记表..9,附录D(资料性)检查评估表..,MZ/T 156—2020,I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国宏康医疗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武汉市盲童学校、北京阿美迪亚科贸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谭朝康、王艳玲、董理权、闫媚、谢甘霖、陈光、张鹏程、胡建民、刘飞、江,余裕,MZ/T 156—2020,1,低视力康复服务,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低视力康复服务的总则、机构建设、服务流程以及规范化验收,本文件适用于提供低视力康复服务的各类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T 16432 康复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GB/T 26339 眼科光学与设备电子助视器,GB 50720 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6432、GB/T 2633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于本文件,3.1,低视力low vision,手术、药物或常规屈光矫正无法改善的视功能障碍,其双眼中优眼的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3,且等,于或大于0.05,注:视力标准参照GB 11533 的规定,3.2,低视力康复low vision rehabilitation,通过应用助视器具和康复训练方法降低视力损害对生活功能的影响,让低视力者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有目的地、最大可能地使用剩余视力,恢复或补偿视觉功能的过程或措施,3.3,功能性视力functional vision,因日常生活需要,以不同方式使用各种视觉技巧的能力,3.4,视功能visual function,人眼对外界物体通过视觉器官反应到大脑皮层中枢后的综合感觉能力,注:视功能一般包括光觉、色觉、形觉、立体觉、对比觉、视野及视神经传导等,MZ/T 156—2020,2,3.5,低视力评估low vision evaluation,对视觉生理机能和在各种情境中的功能性视力表现情况进行的测量和评估,4 总则,4.1 流程,低视力康复服务的流程如图1 所示,图1 低视力康复服务流程图,4.2 一般要求,4.2.1 提供低视力康复服务应诚信、规范,4.2.2 低视力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应在进行低视力康复评估并确认康复训练方案之后,4.2.3 宜在视障者配合下,在规定的康复训练期间内实施康复训练,4.2.4 康复训练前后应进行效果对比,根据效果对比确定康复训练继续、调整或停止,4.3 责任,4.3.1 实行首诊责任制。康复训练方案制定后应及时告知视障者或其监护人,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4.3.2 训练流程应合理规范,责任到人,实行签字制,4.4 私密性,应尊重视障者,保护隐私,对有可能暴露视障者隐私的操作应有遮挡,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5 机构建设,5.1 管理要求,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考核,5.2 专业人员要求,5.2.1 数量应与机构服务量相匹配,一般不少于2 名,5.2.2 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经过康复辅助器具专业理论与操作技能培训,宜有1 名从,接待咨询检查评估,回访评估康复训练适配,MZ/T 156—2020,3,事助视器适配服务行业工作或经过相关培训的眼科医师,5.2.3 涉及国家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专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5.2.4 专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业务领域知识再培训及继续教育,5.2.5 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应及时准确了解和收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专业技术和行业信息、产品信息、新技术、新材料,5.3 设施设备要求,5.3.1 应具备保证业务范围内有效实施服务的设施设备,包括检查评估、适配、康复训练等相关设备和,工具。视功能检查评估设备参见附录A,功能性视力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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